做好實驗室的安全工作,是搞好教學、科研的保證,實驗室必須樹立安全意識,充分重視安全工作。
第一條 實驗室應設置專門安全責任人,每天下班前檢查實驗室的門、窗、水、電及通風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條 非本實驗室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随意進入實驗室、不得動用實驗室内物品。
第三條 對初次進入實驗室工作和學習的人員,應事先對其進行實驗室安全教育。
第四條 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确保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第五條 實驗室内嚴禁存放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物品,嚴禁就餐和吸煙。
第六條 各種安全防範設備要準備齊全,并固定擺放位置,不允許借用或挪用,實驗室全體人員應能正确使用滅火器,發現火險隐患及時報告,妥善處理,及時報警(電話119)。
第七條 實驗室要做好安全防盜工作,值班人員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處理和報告相關部門(校内應急電話:58607110、總值班電話:58607922)。
第八條 實驗室不準亂拉私接電線,用電線路改造需經學院安全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與實驗室内容無關時嚴禁使用電加熱器。
第九條 精密儀器要有專人維護和使用,負責人對設備的運行安全負責。
第十條 對不遵守操作規程且不聽勸告者,實驗室管理人員有權令其停止實驗,對忽視安全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要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