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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1學期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試行版)

:教學動态 :2019-12-26 10:30:00

為确保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嚴格教學紀律,強化各級教學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教學責任事故是指由于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緻教學内容、教學秩序、教學進程、教學活動、教學管理和教學質量等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根據發生的情節和造成的後果,教學責任事故可分别被認定為以下三個等級:

Ⅰ重大教學事故,是指人為因素造成的影響惡劣的嚴重不良行為或事件。

Ⅱ嚴重教學事故,是指重大失誤造成的有嚴重不良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Ⅲ一般教學事故,是指失誤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為或事件。

教學責任事故可根據其性質分為A類:課堂教學類、B類:考試與成績管理類、C類:實踐教學類、D類:教學管理類等四種類别。

一、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

根據教學事故的等級和類别,教學事故按照下列情況認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A類

1.在教學中向學生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言論,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2.徇私舞弊或對學生進行打擊報複,使學生身心受到傷害,造成嚴重後果。

3.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院(系、部)下達的教學任務。

4.教師一學期擅自空課累計10學時及以上;授課無計劃、無視教學大綱随意安排教學内容。

B類

1.命題教師及相關人員在命題、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向學生洩露考題和參考答案的。

2.試卷命題出現嚴重錯誤或保管不善造成考前試卷丢失,緻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被迫推遲或改期。

3.工作人員或監考人員工作失職,導緻某個考場考後試卷丢失,緻使無法評定成績,後果難以彌補。

4.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的。

5.監考教師協同考生作弊、脅迫他人作弊或包庇、掩蓋作弊行為,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後果。

6.擅自更改考試成績、僞造學生考試成績或丢失在校生考試成績。

7.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竊取考試試卷及答案進行買賣的。

C類

1.學生在實習(或實訓)、實驗過程中因教師或管理人員的錯誤指導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财産損失或學生嚴重傷亡事故。

2.實驗管理人員不負責任、管理不善、違章操作等,造成大型儀器設備損壞,或造成貴重儀器丢失,損失6000元及以上。 

D類

1.有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曆、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2.僞造、變造、更改學生成績檔案(含電子檔案)。為考生提供虛假成績的。

3.教學管理人員丢失學生原始成績,造成嚴重後果。

4.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6.因玩忽職守,緻使學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

A類

1.教師擅自變動學期授課計劃或不按教學大綱進行教學,改變或删減内容三分之一及以上。

2.出現一次無故缺課、監考缺席,或擅自停課、停考。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課程表安排的上課時間和地點。

4.教師擅離課堂外出辦理其它事情,緻使課堂秩序混亂。

5.未按課程教學大綱要求布置作業、實驗報告,布置作業或實驗報告未批改。

B類

1.承擔命題任務。沒有按時上交試題,造成試卷不能及時印刷,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2.不按評分标準閱卷,随意改動學生考試成績,造成嚴重後果。

3.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統分誤差的。

4.考試成績上報後,有異議,經核實有誤的。

5.監考教師縱容考生作弊或其他考試違紀行為,造成考場秩序混亂。

6.考試評分後有關人員不按要求将試卷上交或歸檔,造成試卷丢失。

7.試卷命題錯誤,給考試、成績評定造成困難。

8.考試收回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9.無故不參加已安排的監考或者請人代替監考。

C類

1.實驗人員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實驗準備,導緻實驗無法正常進行。

2.因教師或實驗人員責任心不強,緻使學生在實習、實驗過程中造成财産損失(3000至6000元)或學生受傷。

3.教師或實驗人員不按教學大綱要求組織指導學生實習、實驗,随意給定實習、實驗成績。

4.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指導教師縱容學生互相抄襲,造成不良影響。

5.指導教師不按規定要求對學生的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進行指導,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答辯。随意給定成績。

6.丢失或不按規定整理上交學生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環節的成果、成績,造成不易彌補的過失。

D類

1.安排教學任務出現錯、漏,或應開課程未排入教學執行計劃,影響正常教學。

2.未在規定的時間内填報或錯報教材訂購單,造成教材無法及時到位,導緻開學兩周後學生上課無教材。

3.教師、教研室所選用的教材存在質量問題或内容滞後,達不到教學基本要求,嚴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

4.審查不認真,給不應該獲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學生錯發證書。

5.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監考人員、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A類

1.未經批準,擅自請人代課、調、串課。

2.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10分鐘以内。

3.在上課或其它教學活動中使用手機或其它移動通訊工具。未将手機或其它移動通訊工具置于關閉狀态,影響教學。

4.擅自将上課時間改為自習或與本課程教學無關的其他用途。

5.未經教務處同意擅自調用上課的學生參加其他活動,或擅自停學生的課。

6.擅自不按教學計劃進度授課,超前或滞後8學時及以上。

7.教師整個學期對學生不考勤,或考勤不公正。

B類

1.沒按規定時間錄入成績和上交學生成績單。

2.監考時遲到、早退、擅離考場(10分鐘以内)或不遵守監考人員相關規定。

3.命題教師或單位不按規定時間提交試題。

4.因閱卷錯誤、核分錯誤,修改試卷成績。

5.錯評、漏登成績,成績錄入錯誤導緻考試成績上報後更改學生成績2名以上(含2名)。

6.課程期末考核,班級學生綜合成績40%以上不及格。

7.考場發現試卷短缺或發錯試卷,緻使考試推遲進行。

8.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達1/5以上的。

9.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行為的。

C類

1.實驗人員未按計劃準備實驗儀器、設備,影響實驗課的正常進行。

2.因教師或實驗人員疏忽,緻使學生在實習、實驗過程中造成财産損失1000-3000元。

3.實驗室儀器設備出現故障,實驗室管理人員不及時報修,或維修人員不及時修理,影響教學正常進行。

4.實踐教學中不進行認真指導,做與教學無關的其他事情,或者擅離教學場地,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

5.課程設計、畢業設計、實習、畢業實習等實踐教學無計劃、無任務書和指導書。

D類

1.不按規定時間上報教學計劃、教學文件、材料、成績等。

2.教學管理人員對教師調、串、代課安排遲誤,造成教學運行不能正常進行。

3.無不可避免原因,未及時下發新學期課表或未将新學期教學安排落實到位。

4.因排課、排考試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或造成無教師到崗現象,未能及時處理。

5.獲準停、調課未及時通知,造成教師或學生空課15分鐘以上。

6.通知不及時或通知有誤,導緻應參加考試、補考或緩考的學生未參加正常考試。

二、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程序

發生教學事故後,責任人所在院、(系、部)必須對責任人和有關情節進行核實,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并依據本辦法對責任人的教學事故等級提出初步認定處理意見,然後報教務處。教務處報送各級領導核定。

重大教學事故由校長核定。

嚴重教學事故由主管教學校長核定。

一般教學事故(即教學差錯或失誤)由教務處長核定。

三、教學責任事故處理辦法

教學責任事故經核定後,視其性質、事故等級、情節,按以下辦法處理。

1.重大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記入責任人人事檔案;

(2)記重大教學事故一次,記入教師業務考核檔案;

(3)扣發責任人年底績效考核工資;

(4)調離教學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直至離職處分,或按相關人事制度處理;

(5)違犯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6)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嚴重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記嚴重教學事故一次,記入責任人教師業務考核檔案;

(3)扣發責任人10%年底績效考核工資;

(4)取消年度評職稱、評優資格;

(5)若一學期内發生兩次(含兩次)以上嚴重教學事故則可比照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3.一般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

(2)記一般教學事故一次,記入責任人教師業務考核檔案;

(3)扣發責任人5%年底績效考核工資;

(4)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5)若一學期内發生兩次(含兩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則可比照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四、發生嚴重教學責任事故

有關當事人、責任人應立即主動配合教務處及時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和影響。對教學責任事故采取隐瞞和拖延等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均從重處罰。

五、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學校、教務處協同院(部)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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